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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昨晚宣布的三项增值税新政

为进一步完善税制,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持续为市场主体减负,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三项增值税新政策。

很明确,几项新政从5月1日开始执行。包括降低税率的,6月份申报缴纳的所属期为5月份的税款按新政计税。

一是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预计全年可减税2400亿元。

关于此条,有人马上得出结论,增值税17%和11%的税率从此取消了(分别被16%和10%取代)。但笔者不这么认为。

简要分析一下,现行税收政策适用17%的项目分别是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制造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是指: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或手工制作,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或零售,均视为制造;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但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升降机与电梯、管道设备、喷水设备、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照明与安装电线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本门类包括机电产品的再制造,指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再制造的产品达到与原有新产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

很显然,购进再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均不在“制造业”之列。如果是完全废止17%的税率而以16%的税率取而代之,那么,直接说将17%的税率降至16%(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为16%),岂不更明了。因此,意味着除“制造业等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适用税率仍为17%不变。

当然,也有可能是将17%全部降至16%,而为了突出制造业而以“制造业等行业”来表述。

二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

关于此条,涉及两项内容:

一是统一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将现行的工业企业50万元、商业企业80万元与营改增的500万元统一,即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50万元的,均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是允许一般纳税人回转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是“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款的体现。

这里又有两个细节,是只允许工业、商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回转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允许全部小规模纳税人都回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笔者以为,允许工业企业、商业企业超过原标准而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以及营改增纳税人自愿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但在一定时间内销售额仍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回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比较合理。

三是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关于此条,是对现行增值税征管办法的改变。按照现行规定,在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只能留抵至以后纳税期继续抵扣而不能退还。新政将对列举的“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的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那么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在一定期间无增值税违法行为等很可能成为应符合的“条件”。关于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这个“一定时期内”,也许三个月未抵扣完的是比较适宜的时期,即,超过三个月仍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申请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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